假离婚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1年8月23日 09:39 来源:网络 / 作者:新馨女生网

“假离婚”并非法律述语,而是人们对于夫妻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假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仍一如既往地生活在一起的现象的俗称。那么假离婚的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

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

二、假离婚时协议归于一方的财产,复婚后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仍然以上述甲乙双方为例,假如二套房产证拿到后,二人复婚,则之前二人协议离婚时归于甲方的所有的财产均属于甲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同理,即使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 复婚后,一方购买的房产归属,要看具体情况

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复婚, 而乙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二套房,房产归谁所有,要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一般说来,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复婚前拿到产证的,则房子归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应属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

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该房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复婚后共同还贷,权利也归产权登记一方,但要补偿对方

如果是贷款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的产权归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双方约定的“假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既然存在上述问题,有的当事人会在协商假离婚时签一份“假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是假离婚,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有这样的协议,也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因为该协议本身会被认定无效,而不能约束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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